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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关于征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通知》意见的函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減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现发送给贵单位-请根据职责分工提出修改意见,于3月6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书面意见(领导签字并盖章)反馈至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并随发电子版。
(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3060916;传真3079995;电子邮箱:8752852@qq.com)
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20年3月6号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执行。
二、减征方式和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施减征。
三、工作措施
(一)放宽延期办理时限。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二)实施缓缴补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疗费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严格缓缴资格认定。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应为
2019 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企业和完全停产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区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办理抵退。
(五)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并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历年结余进行弥补。
四、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2020年3月5日
意见反馈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市财政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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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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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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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执行。
二、减征方式和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施减征。
三、工作措施
(一)放宽延期办理时限。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二)实施缓缴补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疗费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严格缓缴资格认定。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应为
2019 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企业和完全停产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区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办理抵退。
(五)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并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历年结余进行弥补。
四、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2020年3月9日